夏彩虹、苏娃古丽塔力甫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023执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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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023执243号案件名称
夏彩虹、苏娃古丽塔力甫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阿合奇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阿合奇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夏彩虹;苏娃古丽塔力甫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合奇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023执243号申请执行人:夏彩虹,女,1976年12月12日出生,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 被执行人:苏娃古丽塔力甫,女,1979年6月2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合奇县。 关于夏彩虹与苏娃古丽塔力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3023民初1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苏娃古丽塔力甫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夏彩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并责令履行调解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 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29日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苏娃古丽塔力甫先行履行30,000元,剩余36,078.13元每个月履行3500元分十一个月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夏彩虹同意此案和解长期履行终结执行结案。 本院认为,在执行阶段的和解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023民初1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西平审判员 帕米尔别克玉米尔扎克审判员 阿尔孜白克库尔曼那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西尔沙提阿不都肉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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