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盛维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何雨薇等新疆瑰谷速冻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2021)新3224执保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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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224执保282号案件名称
和田盛维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何雨薇等新疆瑰谷速冻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洛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和田盛维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何雨薇;新疆瑰谷速冻食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2021)新3224执保282号申请保全人:和田盛维钢构彩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亮,职务:公司经理。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成新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品,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新疆瑰谷速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洛浦县。 法定代表人:何雨薇,职务: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何雨薇,女,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新疆瑰谷速冻食品有限公司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洛浦县。 申请保全人和田盛维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何雨薇、被保全人新疆瑰谷速冻食品有限公司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洛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3224财保10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保全,保全标的为冻结被保全人何雨薇、被保全人新疆瑰谷速冻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32699元的财产。经本院保全,我院以5032699元限额冻结了被保全人何雨薇、被保全人新疆瑰谷速冻食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已查封被保全人新疆瑰谷速冻食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车牌号为×××的两辆车。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可供保全,由本院其他部门移送的(2021)新3224财保102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执行事项,未能全部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该案按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洛浦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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