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玲与米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5民初57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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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5民初5760号案件名称
聂玲与米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聂玲;米福林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5民初5760号 原告:聂玲,女,199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米福林,男,199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聂玲与被告米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聂玲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玲撤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原告聂玲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喻 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胡 然 书 记 员 洪程程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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