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邹丁念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1执9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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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1执969号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邹丁念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丁念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1执969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冰江路53号楷林商务中心B座。法定代表人:朱玉国,董事长。被执行人:邹丁念,男,199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丁念信用卡纠纷一案,长沙市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8月9日作出【2020】长仲裁字第177号裁决书,裁决被执行人邹丁念在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欠款本金9695元、费用484.75元,支付利息(含复利)1621.87元(已计至2019年3月30日,之后的透支利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为欠付透支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元;仲裁受理费506元,处理费500元,共计1006元,由被执行人邹丁念承担。因被执行人邹丁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仲裁委员会【2020】长仲裁字第177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长征审判员 戴威华审判员 周 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小小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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