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银与马福远建设工程合同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5执恢356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执恢3560号案件名称
朱明银与马福远建设工程合同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1 0:00:00当事人
朱明银;马福远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5执恢3560号申请执行人:朱明银,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马福远,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朱明银与马福远建设工程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15民初54753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马福远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朱明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0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2021年6月18日向马福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二、2021年6月1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三、2021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马福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余运所审判员 刘胥斌审判员 杨春月书记员 赵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聂玲与米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5民初5760号 下一篇 刘青占与刘益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黔2601民初58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