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久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赵东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81民初623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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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6230号之一案件名称
六盘水久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赵东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六盘水久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赵东生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81民初6230号之一原告:六盘水久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西路南侧水矿集团建总砂砖厂523043幢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573331122M。法定代表人尤照,六盘水久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梅,女,1987年3月10日生,彝族,六盘水久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贵州省水城县。被告:赵东生,男,1985年6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六盘水久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东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六盘水久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以需时间另寻新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六盘水久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六盘水久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本案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六盘水久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焦万军人民陪审员 张小润人民陪审员 康大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周若兰书 记 员 张欣欣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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