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江浦区可中可充电设备经营部、聊城东昌府区信立德集中式快速充电站中心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民终3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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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民终3262号案件名称
清江浦区可中可充电设备经营部、聊城东昌府区信立德集中式快速充电站中心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清江浦区可中可充电设备经营部;聊城东昌府区信立德集中式快速充电站中心案件缘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终32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清江浦区可中可充电设备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乐园小区18幢106室。经营者:余宝云,女,汉族,1957年11月12日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涛望,该经营部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娟,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聊城东昌府区信立德集中式快速充电站中心,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经二纬一路口南200米路西。经营者:王阳智,男,汉族,1978年11月20日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上诉人清江浦区可中可充电设备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聊城东昌府区信立德集中式快速充电站中心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1)苏0812民初3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清江浦区可中可充电设备经营部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清江浦区可中可充电设备经营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78元,减半收取239元,由上诉人清江浦区可中可充电设备经营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纯审 判 员 李前兵审 判 员 庞海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 凯书 记 员 毛 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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