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雅利华创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王强等新疆鑫达农丰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4执4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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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924执489号案件名称
沙雅利华创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王强等新疆鑫达农丰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沙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沙雅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沙雅利华创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王强;新疆鑫达农丰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4执489号申请执行人:沙雅利华创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沙雅县。 法定代表人:孙彬,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袁赞胜,男,1989年6月6日出生,汉族,系沙滩利华创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工程服务部主管,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被执行人:王强,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新疆鑫达农丰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法定代表人:张志俊,合作社社长。 申请执行人沙雅利华创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鑫达农丰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王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2924民初3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新疆鑫达农丰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王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沙雅利华创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新疆鑫达农丰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王强给付申请执行人沙雅利华创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案款103035.91元。本案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03035.91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尹学福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24执4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江海审判员 艾力·吾买尔审判员 阿迪力·吐尔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刘守成书记员 魏东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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