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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永州市冷水滩区菱角山街道办事处下河线社区忠烈村潮水岩组用益物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2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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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2625号
  • 案件名称

    王某1、永州市冷水滩区菱角山街道办事处下河线社区忠烈村潮水岩组用益物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王某1;永州市冷水滩区菱角山街道办事处下河线社区忠烈村潮水岩组
  • 案件缘由

    用益物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262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男,201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法定代理人:王某2,男,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冷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菱角山街道办事处下河线社区忠烈村潮水岩组。负责人:王卫东,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强与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菱角山街道办事处下河线社区忠烈村潮水岩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103执2625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本执行裁定书提出执行异议。当事人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莫端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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