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合盛洛美迪莎美容美发有限公司、郭鑫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民终37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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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民终3704号案件名称
鞍山市合盛洛美迪莎美容美发有限公司、郭鑫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鞍山市合盛洛美迪莎美容美发有限公司;郭鑫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民终37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鞍山市合盛洛美迪莎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四道街216栋128号。法定代表人:栗娜,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郭鑫,女,汉族,1987年5月15日出生,住鞍山市立山区。上诉人鞍山市合盛洛美迪莎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鑫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1)辽0302民初3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鞍山市合盛洛美迪莎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鞍山市合盛洛美迪莎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鞍山市合盛洛美迪莎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盈审判员 廖晓艳审判员 宋 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艺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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