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与宋某2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6民初13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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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民初13927号案件名称
何某与宋某2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何某;宋某2;王某;宋某1案件缘由
分家析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6民初13927号原告:何某,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禹晖,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盈,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宋某1,女,198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王某,女,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宋某2,男,196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兰,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某与宋某1、王某、宋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何某向我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何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彭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澜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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