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敏、侯克汉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81执19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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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281执1999号案件名称
孙敏、侯克汉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胶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孙敏;侯克汉;杨桂林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81执1999号申请执行人:孙敏,男,1978年12月5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侯克汉,男,1986年6月26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杨桂林,女,1987年6月17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胶州市人民法院(2020)鲁0281民初114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2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无证券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下落,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任吉梅审判员 盛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韩 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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