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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茶叶协会、徐州市泉山区承财茶行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12民初8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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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12民初8052号
  • 案件名称

    信阳市茶叶协会、徐州市泉山区承财茶行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徐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信阳市茶叶协会;徐州市泉山区承财茶行
  • 案件缘由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8052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市行政中心9号。法定代表人:张久谦,该协会会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市泉山区承财茶行,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黄河新村59号。经营者:彭承财,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住芜湖市繁昌县。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诉被告徐州市泉山区承财茶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承担。审判员  刘莉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依人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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