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茶叶协会、徐州市泉山区承财茶行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12民初8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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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12民初8052号案件名称
信阳市茶叶协会、徐州市泉山区承财茶行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徐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信阳市茶叶协会;徐州市泉山区承财茶行案件缘由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8052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市行政中心9号。法定代表人:张久谦,该协会会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市泉山区承财茶行,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黄河新村59号。经营者:彭承财,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住芜湖市繁昌县。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诉被告徐州市泉山区承财茶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承担。审判员 刘莉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依人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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