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洪山、杨德胜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302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3023号案件名称
姚洪山、杨德胜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姚洪山;杨德胜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3023号申请执行人:姚洪山,男,198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被执行人:杨德胜,男,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本院在执行姚洪山与杨德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怀化市鹤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怀鹤劳仲字(2020)第75号仲裁裁决书,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依法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向怀化市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信息,向中国银行怀化分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理财产品,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怀化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性保险,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姚洪山,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其亦未能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告知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以(2021)湘1202执3023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限制。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7日,该案未能全部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判长 银 燕审判员 周 武审判员 蒋从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星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波与重庆金都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3380号 下一篇 信阳市茶叶协会、徐州市泉山区承财茶行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12民初80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