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波与重庆金都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33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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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3380号案件名称
杨波与重庆金都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杨波;重庆金都运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13380号 原告:杨波,男, 198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顺,男,195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武城大道193号4幢2-3,系原告父亲。被告:重庆金都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长寿路凤山公园后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592810200。法定代表人:何建四。原告杨波与被告重庆金都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 年7月6日立案,原告杨波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波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波负担。 审 判 员 廖 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 官 助理 陈 余书 记 员 谢爽尔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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