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常辉、蒋安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恢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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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恢319号案件名称
王常辉、蒋安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常辉;蒋安明;蒋小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恢319号申请执行人王常辉,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蒋安明,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执行人蒋小明,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申请执行人王常辉与被执行人蒋安明、蒋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8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常辉于2021年4月1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王常辉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4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蒋安明、蒋小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1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蒋安明、蒋小明的银行、车辆、工商、证券信息等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查询被执行人蒋安明、蒋小明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蒋小明位于xxx的房产本院已依法查封,暂不宜处置。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日通过面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王常辉,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王常辉,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表示同意。2021年9月24日对蒋安明、蒋小明适用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xxx元,执行费xxx元,案件受理费xxx元。现已执行到位xxx元,尚有xxx元案款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蒋安明、蒋小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涂永清审 判 员 刘 波审 判 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胡翠军书 记 员 杨丽君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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