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英与长春利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1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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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12民初1494号案件名称
陈海英与长春利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陈海英;长春利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1494号原告:陈海英,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司机,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长春利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前城村3社。 法定代表人:许春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潇天,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海英与长春利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2021年9月22日下午13点30分,原告陈海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陈海英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元,退还原告5.00元,由原告陈海英负担5.00元。 审判员 孙冠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芳羽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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