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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英与长春利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1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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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12民初1494号
  • 案件名称

    陈海英与长春利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陈海英;长春利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1494号原告:陈海英,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司机,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长春利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前城村3社。        法定代表人:许春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潇天,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海英与长春利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2021年9月22日下午13点30分,原告陈海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陈海英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元,退还原告5.00元,由原告陈海英负担5.00元。        审判员    孙冠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芳羽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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