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明星置业有限公司、郑庆平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民终4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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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民终4721号案件名称
无锡明星置业有限公司、郑庆平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无锡明星置业有限公司;郑庆平;李玉眉;秦国金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民终47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明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漳街12号。法定代表人:秦国金,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庆平,男,1961年1月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眉,女,1959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冬冬(系郑庆平、李玉眉之子,受二人共同授权委托),男,1989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原审被告:秦国金,男,1968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上诉人无锡明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星置业)因与被上诉人郑庆平、李玉眉、原审被告秦国金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206民初6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明星置业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明星置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明星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8元,由上诉人明星置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志江审 判 员 杜伟建审 判 员 宁尚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杜凤君书 记 员 李 睿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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