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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明星置业有限公司、郑庆平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民终4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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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民终4721号
  • 案件名称

    无锡明星置业有限公司、郑庆平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无锡明星置业有限公司;郑庆平;李玉眉;秦国金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民终47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明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漳街12号。法定代表人:秦国金,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庆平,男,1961年1月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眉,女,1959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冬冬(系郑庆平、李玉眉之子,受二人共同授权委托),男,1989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原审被告:秦国金,男,1968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上诉人无锡明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星置业)因与被上诉人郑庆平、李玉眉、原审被告秦国金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206民初6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明星置业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明星置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明星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8元,由上诉人明星置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志江审 判 员 杜伟建审 判 员 宁尚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杜凤君书 记 员 李 睿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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