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淇、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2民初47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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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2民初4788号案件名称
唐淇、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唐淇;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胡鹏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02民初4788号原告:唐淇,男,198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湖南合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738号浙商大厦36层。法定代表人:YANAGIBANOBUYUKI,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腾,女,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胡鹏,男,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原告唐淇与被告胡鹏、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唐淇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胡鹏的起诉。本院认为,唐淇申请撤回对胡鹏的起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唐淇撤回对胡鹏的起诉。审 判 员 贾清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沈 勋书 记 员 陈 虹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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