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盘龙广告有限公司、遵义百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黔0302民初15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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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02民初15528号案件名称
遵义市盘龙广告有限公司、遵义百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遵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遵义市盘龙广告有限公司;遵义百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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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黔0302民初15528号原告:遵义市盘龙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南门关南关供销综合楼1楼1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5692030644。法定代表人:盘斌,经理。被告:遵义百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经开大道新蒲生活巷3栋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MAAJNRQ4XW。法定代表人:任义。原告遵义市盘龙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百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遵义市盘龙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盘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遵义百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遵义市盘龙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150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和登报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原告为被告车展制作广告、桁架安装和场地布置,原告制作完成后,被告对原告所做的工作进行了验收,并支付了原告部分工资,尚欠原告工资尾款,经多次催收被告写下《欠条》一张给原告,并承诺几天后支付余下工资给原告。欠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被告支付其所欠工资,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绝支付原告的工资,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遵义百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承揽被告广告制作业务,双方于2020年12月14日结算后,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被告欠原告广告费15000元,承诺于2021年1月30日前付清。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约定付款时间为2021年1月30日,但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欠款1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登报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案缺席判决。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其合理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遵义百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遵义市盘龙广告有限公司欠款15000元;二、驳回原告遵义市盘龙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元,由被告遵义百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原告可在判决生效后二年内申请执行。审 判 员 韩 帅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李 琴书 记 员 杨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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