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行、李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3执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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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3执717号案件名称
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行、李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行;李奎;王梅方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3执717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行,营业场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路二段4号河西商业大厦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MA64A0XD2N。负责人:黄伟。被执行人:李奎,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29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王梅方,女,汉族,生于1976年8月22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奎(王梅方之夫),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29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执行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行与李奎、王梅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奎、王梅方应付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行230000元及利息、复利、罚息。执行中,经“五查一控”,查封并拍卖李奎、王梅方名下位于泸州市纳溪区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泸房权证纳溪字第2××1、2××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泸市国用(2004)第0××4号﹞,一拍价格为260000元,一拍流拍后,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503执7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宗祥审判员 胡 浩审判员 周定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 维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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