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衡阳市新鑫电力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恢38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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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恢387号之一案件名称
衡阳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衡阳市新鑫电力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衡阳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衡阳市新鑫电力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苏元久;李红燕;苏铮;周玉海;李锐;罗群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6执恢3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衡阳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曾用名衡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高新区杨柳路33号。法定代表人华光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衡阳市新鑫电力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巷荫岭83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苏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元久,男,195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蒸湘区。被执行人李红燕,女,195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蒸湘区。被执行人苏铮,女,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蒸湘区。被执行人周玉海,男,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被执行人李锐,男,198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罗群,女,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雁峰区。申请执行人衡阳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市新鑫电力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苏元久、李红燕、苏铮、周玉海、李锐、罗群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湘0406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及权利人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衡阳市新鑫电力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苏元久、李红燕、苏铮、周玉海、李锐、罗群应支付借款及相关执行费等共计14503620元。该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暂无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衡阳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同意暂时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湘0406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有权在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待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也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乔永强审判员 肖爱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颜莉珊 校对人:颜 莉 珊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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