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君、刘艳民间借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03执694号之八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003执694号之八案件名称
李明君、刘艳民间借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明君;刘艳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03执694号之八申请执行人:李明君,男。被执行人:刘艳,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艳在辽阳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越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唐生祥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8执3187号 下一篇 徐州富雅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徐州利诺运输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苏0312财保3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