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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君、刘艳民间借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03执694号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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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003执694号之八
  • 案件名称

    李明君、刘艳民间借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李明君;刘艳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03执694号之八申请执行人:李明君,男。被执行人:刘艳,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艳在辽阳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越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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