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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生祥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8执3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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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8执3187号
  • 案件名称

    唐生祥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唐生祥;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各庄支行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8执318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各庄支行,营业场所北京市密云区巨各庄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102984979B。负责人:崔和平,行长。被执行人唐生祥,男,195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各庄支行与被执行人唐生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8民初26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唐生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各庄支行借款本金19998.99元及利息、复利、罚息(截止2019年4月25日应付35262.78元,2019年4月2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案件受理费558元,由唐生祥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现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唐生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各庄支行提起申请执行程序,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唐生祥发送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唐生祥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9日、2021年8月31日两次依法对被执行人唐生祥采取了查询等措施。经调查,被执行人唐生祥是本院多个案件被执行人,其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数额较少,无法清偿本案全部债务,本院已依法将其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其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亦无保险(理财型保险)信息。无公积金缴存记录。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前往被执行人唐生祥住地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唐生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唐生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目前,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各庄支行的全部债权均未实现。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各庄支行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8民初26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各庄支行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唐生祥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各庄支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唐生祥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春武审判员  赵玉福审判员  吕书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成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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