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仲海、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53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536号
  • 案件名称

    张仲海、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澄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张仲海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536号  申请执行人:澄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仲海,男,汉族,1966年1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住蒲城县。澄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被执行人张仲海罚金一案,在执行种过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300元,经查询,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525执5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博审  判  员   王海杰审  判  员   郑建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何  娜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