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吴三平、曹典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1民初820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民初8204号
  • 案件名称

    吴三平、曹典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浏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吴三平;曹典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1民初8204号原告:吴三平,女,196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小明,浏阳市远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典常,男,195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三平与被告曹典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吴三平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曹典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三平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被告曹典常对原告吴三平无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三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68元,减半收取484元,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1220元,合计1704元,由吴三平负担。审判员  彭红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胡 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