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富雅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徐州利诺运输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苏0312财保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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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12财保390号案件名称
徐州富雅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徐州利诺运输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徐州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徐州富雅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徐州利诺运输有限公司;鱼台县运通运输有限公司;范红战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财保390号申请人:徐州富雅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堡街道胜阳村。法定代表人:张艳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静。被申请人:徐州利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东民生大厦1-1503。法定代表人:王博,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鱼台县运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鱼台县老砦镇闫集村西首路北。法定代表人:张洪信,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范红战,男,1979年10月30日生,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人徐州富雅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徐州利诺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苏C×××××号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查封被申请人鱼台县运通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H×××××号挂,保全价值13万元。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徐州利诺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苏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查封期限二年。二、查封被申请人鱼台县运通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H×××××号挂。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洪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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