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园园、赵乔江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681民初11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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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81民初11270号案件名称
胡园园、赵乔江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诸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胡园园;赵乔江;赵骧红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681民初11270号 原告:胡园园,女,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素君,浙江银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乔江,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赵骧红,女,199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园园诉被告赵乔江、赵骧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园园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园园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园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园园负担。 审判员周晶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应冰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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