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2021)沪03强清74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3强清74号之一案件名称
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审理程序
强制清算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上海静安科技发展公司;上海恒升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年):第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3强清74号之一申请人:上海恒升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2021年9月14日,上海恒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升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交要求终结恒升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的报告,称清算组至今未接管到恒升公司财产、公章、证照、账册等资料,经公告,无人申报债权。清算组也未能联系到恒生公司有关人员。现清算组以无法清算为由,请求本院终结恒升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本院认为:根据恒升公司清算组提交的清算报告,可以认定无法对恒升公司进行清算,恒升公司清算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恒升公司的债权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另行要求恒升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相应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确认上海恒升科技有限公司清算报告;二、终结上海恒升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陈 锐审 判 员 刘 琳审 判 员 姚 磊法官助理 张蒙蒙书 记 员 张蒙蒙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胡园园、赵乔江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681民初11270号 下一篇 文建英、王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3执23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