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慧旭、文丹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14执357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114执3574号案件名称
赵慧旭、文丹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赵慧旭;文丹;成都强讯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14执3574号申请执行人赵慧旭,男,1989年0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申请执行人文丹,女,1990年0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成都强讯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新太路107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7686136999。法定代表人黄元章。申请执行人赵慧旭、文丹申请执行成都强讯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民终197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强讯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慧旭、文丹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电话约谈申请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民终197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审判长 黄 勇审判员 刘玉明审判员 孟铭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唐启福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蔡先齐、华容德喜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6执393号 下一篇 胡园园、赵乔江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681民初112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