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木提江·艾买提、努尔角汗·提别巴里德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6执保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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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026执保637号案件名称
马木提江·艾买提、努尔角汗·提别巴里德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昭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昭苏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马木提江·艾买提;努尔角汗·提别巴里德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新4026执保637号申请人:马木提江·艾买提,男,1965年7月12日出生,乌孜别克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居民,住昭苏县。 被申请人:努尔角汗·提别巴里德,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哈萨克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居民,住昭苏县。 申请人马木提江·艾买提与被申请人努尔角汗·提别巴里德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 申请人马木提江·艾买提与被申请人努尔角汗·提别巴里德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申请人马木提江·艾买提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努尔角汗·提别巴里德一只羊(价值人民币1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木提江·艾买提为防止被申请人努尔角汗·提别巴里德转移财产,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努尔角汗·提别巴里德一只羊(价值人民币1000元),期限为6个月。 案件申请费30元,申请人马木提江·艾买提已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阿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乌兰古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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