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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木提江·艾买提、努尔角汗·提别巴里德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6执保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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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026执保637号
  • 案件名称

    马木提江·艾买提、努尔角汗·提别巴里德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昭苏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昭苏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马木提江·艾买提;努尔角汗·提别巴里德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新4026执保637号申请人:马木提江·艾买提,男,1965年7月12日出生,乌孜别克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居民,住昭苏县。    被申请人:努尔角汗·提别巴里德,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哈萨克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居民,住昭苏县。    申请人马木提江·艾买提与被申请人努尔角汗·提别巴里德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    申请人马木提江·艾买提与被申请人努尔角汗·提别巴里德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申请人马木提江·艾买提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努尔角汗·提别巴里德一只羊(价值人民币1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木提江·艾买提为防止被申请人努尔角汗·提别巴里德转移财产,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努尔角汗·提别巴里德一只羊(价值人民币1000元),期限为6个月。    案件申请费30元,申请人马木提江·艾买提已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阿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乌兰古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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