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宝康、陈爽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9民初15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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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9民初15619号案件名称
胡宝康、陈爽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胡宝康;陈爽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15619号 原告:胡宝康,男,199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陈爽,男,199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宝康诉被告陈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胡宝康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大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蔡小燕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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