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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宝康、陈爽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9民初15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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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109民初15619号
  • 案件名称

    胡宝康、陈爽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杭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胡宝康;陈爽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15619号 原告:胡宝康,男,199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陈爽,男,199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宝康诉被告陈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胡宝康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大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蔡小燕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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