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倪虎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02民初6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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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402民初6417号案件名称
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倪虎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顺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倪虎;于冬兰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02民初6417号原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住所地:安顺市两六路工业园区豪德商贸城综合楼二楼。法定代表人:王利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滢、刘品官,贵州同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倪虎,男,1971年05月22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开发区。被告:于冬兰,女,1972年11月06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开发区。原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与被告倪虎、于冬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09月0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倪虎、于冬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 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肖 昌 培书 记 员 龙洪梅(代)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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