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意、陈春耕等申请保全案件、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81执保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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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81执保320号案件名称
周意、陈春耕等申请保全案件、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周意;陈春耕;中机国能(广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81执保320号申请人:周意,男,1990年1月9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被申请人:陈春耕,男,198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被申请人:中机国能(广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高新区创新东路一号西能大厦六楼601、606室。法定代表人:林钢。申请人周意与被申请人陈春耕、中机国能(广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周意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春耕、中机国能(广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周意自愿以本人名下的位于湘乡市的房产(产权号:湘房权证湘乡市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周意名下的位于湘乡市的房产(产权号:湘房权证湘乡市字第××号)。二、冻结被申请人陈春耕、中机国能(广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案财产保全费1120元,由申请人周意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易洪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迪炼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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