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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东宁支行、王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6执782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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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86执782号之三
  •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东宁支行、王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东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东宁支行;王庚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6执78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东宁支行,住东宁市。负责人:王丽霞,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田洪民,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宁市。被执行人:王庚,女,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东宁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9月3日以(2019)黑1024财保7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庚银行存款,于2021年6月11日以(2021)黑1086执782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庚银行存款账户及财付通支付账户。现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2021)黑1086执782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王庚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二、解除(2021)黑1086执782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王庚在财付通支付账户网络资金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传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鑫磊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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