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赵秀梅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112民初8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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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12民初8556号案件名称
刘军、赵秀梅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军;赵秀梅;王新宁;何伟;宋鲁洲;李军;王景奇;丁爱娥;田立萍;刘胜利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12民初8556号原告:刘军,女,1969年2月1日出生,住济南市历城区。原告:赵秀梅,女,1942年7月4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原告:王新宁,男,1994年8月27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真,山东隆湶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鹏,山东隆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何伟,男,1963年1月30日出生,住济南市历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承杰,山东舜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业,山东舜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宋鲁洲,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被告:李军,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住济南市槐荫区。被告:王景奇,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丁爱娥,女,1973年9月26日出生,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田立萍,女,1975年6月11日出生,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刘胜利,男,1955年4月17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原告刘军、原告赵秀梅、原告王新宁与被告何伟、被告宋鲁洲、被告李军、被告王景奇、被告丁爱娥、被告田立萍、被告刘胜利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刘军、原告赵秀梅、原告王新宁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军、原告赵秀梅、原告王新宁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周继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梁红敏书 记 员 陈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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