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叶与周德元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20财保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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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20财保143号案件名称
陆叶与周德元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陆叶;周德元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20财保143号申请人:陆叶,男,1977年4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丙海,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德元,男,1988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申请人陆叶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周德元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陆叶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德元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戴劲松书记员 陈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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