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桂伦与徐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6执26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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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执2653号案件名称
何桂伦与徐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何桂伦;徐勇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6执2653号 申请人:何桂伦,女,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徐勇,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何桂伦与被执行人徐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16民初12647号民事案件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勇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桂伦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赔偿款27 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9)渝0116民初1264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到本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二、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三、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四、经过关联案件检索,未发现被执行人作为申请人或申请保全人的案件。五、已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法院的措施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1年9月26日,执行兑现金额0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徐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16执265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伟审 判 员 曾宪伟审 判 员 刘云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江 明 书 记 员 苟鹏菲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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