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洋与公主岭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4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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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4民初4421号案件名称
于洋与公主岭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于洋;公主岭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4421号原告:于洋,男,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朴海明,系吉林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主岭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大岭镇。 法定代表人:沈崇峻。 原告于洋与被告公主岭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中,原告于洋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迟延交付房屋赔偿款10000元,放弃要求解除合同及返还房款的诉讼请求。并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洋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于洋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2元,由原告于洋负担25元,剩余5477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于洋。 审判员 甘丽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嵋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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