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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聚多鑫建材有限公司、陈命林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3执43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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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3执43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永州市聚多鑫建材有限公司、陈命林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双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永州市聚多鑫建材有限公司;陈命林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3执4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永州市聚多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三多亭鹏程街64号。法定代表人:胡小平,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命林,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双牌县。申请执行人永州市聚多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命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3民初12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永州市聚多鑫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2021年6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同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6月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车辆、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情况;又向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双牌县管理部、双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陈命林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通过电话何微信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对被执行人陈命林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于同日将被执行人陈命林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数据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以电话和微信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8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8827.5元(含诉讼费、执行费),执行到位金额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昊审判员 成春林审判员 杨为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丽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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