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区支行与刘昱含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6执48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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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执4846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区支行与刘昱含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区支行;刘昱含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渝01**执484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武城大街**云辉丽都****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710023146。负责人:李英杰,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刘昱含,女,汉族,1981年8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昱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渝0116民初118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利息9403.53元以及自2021年3月23日起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了财产,但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本院在(2021)渝0116执2483号案件中依法拍卖了拍卖被执行人刘昱含名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某房屋和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某房屋,拍卖案款扣除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后的剩余案款46,8512.56元已全部支付给抵押权人且抵押权人未能完全受偿;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昱含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津区某门市(有抵押,查封期限为三年),因该门市有案外人抵押权,除去抵押权后剩余价值较小,故本院未予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刘昱含名下位于重庆市江津区某房屋已于2019年8月2日转让。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昱含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刘昱含发出了限制消费令,于2021年9月13日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9月16日,被执行人刘昱含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利息9403.53元以及自2021年3月23日起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16执484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化雨 审 判 员 黄双平 审 判 员 程 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罗 建 书 记 员 娄 莉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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