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雷鸣、杨恒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03执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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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03执591号案件名称
伍雷鸣、杨恒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伍雷鸣;杨恒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03执591号申请执行人:伍雷鸣,男,汉族,1970年7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被执行人:杨恒毅,男,汉族,1971年10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申请执行人伍雷鸣与被执行人杨恒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湘0503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5332.28元并由申请执行人领取。向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余额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7月1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1年9月2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9月2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9日,本案已执行到位5332.28元,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简少凡审判员 李建林审判员 徐 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芸芸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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