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志轨道交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7101民初17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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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7101民初1708号案件名称
安徽中志轨道交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安徽中志轨道交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7101民初1708号原告:安徽中志轨道交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路100号。法定代表人:杜志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磊,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长福街1号。法定代表人:沈林,执行董事。原告安徽中志轨道交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安徽中志轨道交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中志轨道交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中志轨道交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938.64元,由原告安徽中志轨道交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雪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景圆圆书 记 员 张学睿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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