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浦联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和田市中梦宏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201执1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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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201执1202号案件名称
洛浦联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和田市中梦宏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和田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和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洛浦联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和田市中梦宏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201执1202号申请执行人:洛浦联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洛浦县。 法定代表人:满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军和,该公司销售部经理。 被执行人:和田市中梦宏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王利平,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洛浦联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田市中梦宏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新3201民初5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和田市中梦宏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向原告洛浦联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砂石料款96480元,律师费5700元,共计102180元。此款分别于调解达成之日支付20000元(已支付),于2021年6月30日之前支付82180元。案件受理费1244.16元,由被告和田市中梦宏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洛浦联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8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被执行人身份证明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2、2021年8月12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第一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发现有1340.85元,冻结并扣划后向申请执行人洛浦联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了。再没发现其余可供执行财产。 3、2021年9月13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之后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情况基本一致。 4、2021年9月24日,本院通过房产、不动产、工商部门查询核实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5、2021年9月6日,本院干警到和田市北京和田工业园区进行实地调查,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 7、2021年9月25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8、2021年9月2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认可本院执行结果,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的人民币82180元,实际执行到位1340.85元。 上述事实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终本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任负有清偿本案债务的法律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201民初5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和田市中梦宏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洛浦联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喀哈尔江·麦提如则审判员 艾斯哈尔·阿不来提审判员 穆塔力普·麦麦提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国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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