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正磊、安徽鸿坤国建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02执3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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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02执3671号案件名称
高正磊、安徽鸿坤国建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滁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高正磊;安徽鸿坤国建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02执3671号申请执行人:高正磊,男,1996年05月0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被执行人:安徽鸿坤国建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MA2NE2NA14,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襄河路269号琅琊区工人文化宫四楼。法定代表人:夏向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高正磊与安徽鸿坤国建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鸿坤国建置业有限公司23450.24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陶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靖秋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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