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承文、东至县顺达汽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721执62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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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721执624号之一案件名称
汪承文、东至县顺达汽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汪承文;东至县顺达汽修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721执6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承文,男,198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执行人:东至县顺达汽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河西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3255016556。法定代表人:胡金浩,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承文与被执行人东至县顺达汽修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721执6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叶光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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