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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日补、刘坤龙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3433民初15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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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433民初1506号
  • 案件名称

    祝日补、刘坤龙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冕宁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祝日补;刘坤龙
  • 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川3433民初1506号原告:祝日补,男,彝族,1977年4月23日出生,四川省德昌县人,住四川省德昌县。被告:刘坤龙,男,汉族,1989年12月3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原告祝日补与被告刘坤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祝日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坤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3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被告在凉山州昭觉县承包工地施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被告找到原告,由原告向其运输工程材料。双方约定,原告到被告工地处运输材料,从2020年4月6日到5月20日止,共计运输款为20533元。被告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支付。现起诉到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刘坤龙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作答辩。原告祝日补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的钱。该证据有被告签字确认,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刘坤龙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祝日补于2020年4月6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间在被告刘坤龙所承包的凉山州昭觉县工地上运输材料,完工后被告刘坤龙未支付原告运输费。被告刘坤龙于2020年5月20日向原告祝日补出具欠条,该欠条上签字确认被告刘坤龙尚欠原告祝日补运输费用共计20533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起诉到本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刘坤龙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以及抗辩的权利,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六十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被告应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被告经多次催收仍未履行付款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运输费2053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六十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坤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祝日补运输费20533元。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元,由被告刘坤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罡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万 希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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