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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春泰、王彬侵权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恢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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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3执恢467号
  • 案件名称

    郭春泰、王彬侵权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黄骅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郭春泰;王彬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3执恢467号申请执行人:郭春泰,男,199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执行人:王彬,男,199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郭春泰与被执行人王彬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8)冀0983刑初4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20236.02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确无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证券、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登记信息。3.本院开展现场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未能执行标的额为20236.0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亮审 判 员  闫 浩代理审判员  李爱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 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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