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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王某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25民初1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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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25民初1712号
  • 案件名称

    陈某、王某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行唐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陈某;王某;王某2;王某3;王某4
  • 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25民初1712号原告:陈某,女,194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庆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1,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武,河北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某2,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新华区。第三人:王某3,男,1974年5月21日出生,住行唐县。第三人:王某4,女,1969年8月23日出生,住行唐县。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1、第三人王某2、王某3、王某4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准许撤诉理由),现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陈某负担。审判员 石 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核对位置]书记员 胡月卫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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