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王某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25民初1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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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25民初1712号案件名称
陈某、王某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行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陈某;王某;王某2;王某3;王某4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25民初1712号原告:陈某,女,194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庆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1,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武,河北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某2,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新华区。第三人:王某3,男,1974年5月21日出生,住行唐县。第三人:王某4,女,1969年8月23日出生,住行唐县。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1、第三人王某2、王某3、王某4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准许撤诉理由),现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陈某负担。审判员 石 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核对位置]书记员 胡月卫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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