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佳医疗技术(江苏)有限公司、湖北宜坤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404民初404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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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404民初4044号之一案件名称
沃佳医疗技术(江苏)有限公司、湖北宜坤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沃佳医疗技术(江苏)有限公司;湖北宜坤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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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04民初4044号之一原告:沃佳医疗技术(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323658237B,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运河路198号1栋212室。法定代表人:吴美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建伟,江苏瑞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宜坤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MA493XX5X7,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安福寺镇鸦来路3号。法定代表人:刘晓芹,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沃佳医疗技术(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宜坤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沃佳医疗技术(江苏)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宜坤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72元,保全费2120元,共计50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彩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璐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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